一、2023年重点林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
1.林业产业总产值567亿元。
2.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9%左右。
3.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8‰以内。
4.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2‰以。
5.林下经济利用森林面积达743万亩,产值150亿元。
6.完成营造林43.99万亩。
7.国储林项目建设:完成实施面积15万亩。
8.林业特色产业:完成特色林业产业新建面积14万亩(油茶14万亩),改造20.9万亩(油茶14.9万亩,竹6万亩);产量22.26万吨(竹子7万吨,竹笋1.62万吨,茶籽10.68万吨,茶油2.77万吨,花淑0.2万吨),产值44.77亿元(油茶38.82亿元,竹子11亿元,花椒0.95亿元)。
9.花卉产业、完成花卉产业7000亩(露地花卉7000亩)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暂未统计。
2.林业产值。暂未统计。
3.招商引资。暂未统计。
4.森林覆盖率。全州森林覆盖率达69.63%。
5.森林火情发生情况。暂未统计。
6.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暂未统计。
7.林下经济。暂未统计。
8.营造林。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营造林任务8.15万亩,完成率18.5%。
9.国储林。截至目前,我州共申报国储林项目45个,面积264万亩,总投资262亿元;银行授信34个,授信金额129.75亿元;银行放款32个,放款资金48.17亿元;累计完成投资金额54亿元;全州累计完成国储林建设面积83.58万亩。
10.林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截至1月底,全州共完成油茶基地建设4865亩,其中新造1545亩,改培3320亩。
11.花卉基地完成情况。暂未统计。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森林资源保护方面
1.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管理。2023年全州共发证采伐林木269.95万立方米,未突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2.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全州共受理并办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82起,其中,呈报省林业局审核1起;省林业局委托市(州)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2起,共涉及使用林地面积18.2554公顷;省林业局委托市(县)审核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林地58起,共涉及使用林地面积0.6836公顷;(县级权限)办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7起,共使用林地面积44.5505公顷;(县级权限)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4起,共使用林地面积2.0269公顷。
4.森林防火。结合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全州林业系统持续重点围绕《全州林业系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州林业系统共排查安全隐患20项(重大隐患0项),已整改20项,整改率100%。
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23年全州深入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治攻坚行动,集中力量清理枯死、病死松木8.38万株。全州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8.57万亩,防治面积51.88万亩,防治率96.4%,无公害防治面积51.63万亩,无公害防治率达99.51%,高于省规定95%的指标;成灾面积2903.99亩,成灾率0.091‰,未突破省控2‰的指标。
6.自然保护地工作。2023年,全州林业系统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完成全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复核上报,稳步推进6个国家级和6个省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按时完成国家下发的31个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核实,完成33个“绿盾2022”重点问题整改销号。
7.纠纷调处。截止2024年1月底,全州共排查出山林权属纠纷4起(其中县内纠纷4起、跨县纠纷0起、跨州纠纷0起,跨省纠纷0起),共化解纠纷3起(其中化解新增纠纷2起、化解旧存纠纷1起,新增纠纷化解率为50.00%)。
8.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全州2022年及以前年度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兑现199639.69万元,已兑现173490.92万元,兑现率为86.9%。全州2023年度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兑现补偿资金20820.49万元,已兑现14322.35万元,兑现率为68.79%。
9.生态护林员。全州38208名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正在开展中。2023年度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已全部发放完成,发放率100%。2024年1-2月管护补助正在发放中。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巡护APP上线率66.37%。
10.林长制工作。一是顺利完成2023年度州本级林长制考核材料收集、县级林长制考核材料初审上报工作。二是起草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和春季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的令》(2024年度第一号州级总林长令)。
(二)森林资源培育方面
1.营造林。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营造林任务8.15万亩,完成率18.5%。
2.林业种苗工作。全州林业种苗发展采取以 “稳面积、提质量”为目标,做好2024年度的本土珍稀树种育苗工作。1月底现有育苗面积3.12万亩。
3.退耕还林。截止2024年1月31日,已兑现56470.15万元,未兑现5936.8万元,兑现率90.49%。
4.石漠化综合治理。2024年省下达我州石漠化治理任务3万亩,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0.33万亩,完成率11.07%。
5.义务植树:全州通过春节上班第一天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州设266个义务植树点,共有4.7万余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植树30余万株,面积3千余亩。
6.国储林项目。2024年省下达我州石漠化治理任务3万亩,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0.33万亩,完成率11.07%。
(三)林业产业发展方面
1.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截至1月底,全州共完成油茶基地建设4865亩,其中新造1545亩,改培3320亩。
2.林下经济发展。2023年,全州林下经济经营和利用林地面积累计达739.07万亩,发展面积占全省四分之一。累计创建国家级林下示范基地8家,引进、培育州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90家(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2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47家),申报获得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2个,全州林下经济产品累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7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3个。
4.林业碳汇试点。剑河县深入开展林业碳汇试点,编制林业碳汇发展规划。成立贵州首个碳汇交易运营中心,在贵州银行剑河支行挂牌成立“碳汇交易结算点”。出台《剑河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政策,明确剑河县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森林均可申请制发林业碳票,推动林业碳票可流转、可收储、可授信、可质押、可保险。建立碳汇认购制度,在剑河挂牌成立全省首个“碳汇与司法办案实践教育基地”,并建成全国首个“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
5.国有林场改革:从江县选定从江县国有林场作为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单位,完成百香果种植100亩、木本油料示范林(山桐子种植)种植781亩、油茶园承包经营权收回600亩并实施管理。
6.招商引资:2023年,全州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打造“5+N”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大招商突破年的工作部署,立足资源禀赋,聚焦延链、补链、强链,紧盯头部企业和链条企业,大力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大力开展木材家居制造产业招商,共招引木材加工类项目51个,签约投资总额84.4亿元,占年度目标任务80亿元的105.5%。
三、相关林业政策简编
(一)六类保护地相关政策
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养殖)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具体来讲,自然保护地允许开展项目建设的区域内发展林下经济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能砍树破坏植被;二是不能污染环境;三是不能随便修筑设施;四是自然保护地内原居民可以开展生产生活需要的种养殖,不允许大规模商业化种养殖;五是各县在发展林下经济前一定要报当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1.通过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后,民生项目可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一般游憩区。
政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二)生态公益林相关政策
在公益林中开展林下经济,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2.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程序办理。
3.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4.积极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
5.除特殊保护地区外,允许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凡划入一般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园、茶园、药园、蚕场、竹园等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安全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竹、果、茶、药、蚕林地的比例以小流域为单位,控制在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5%以内,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政策依据: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2.《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4〕199号);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
(三)天然林
6.在不影响天然林保护修复、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的前提下进行。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依法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政策依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四)退耕地
7.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鼓励利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基地。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
(五)林业产业发展政策
8.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贷款贴息(贴息3%)。对林产品、林副产品精深加工,花卉、绿化观赏苗木培育,林下种养殖等项目上年度存续的贷款给予贴息;
(2)资金补助。林下经济项目重点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社区产业发展;花卉、绿化观赏苗木项目重点支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相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花卉苗木项目。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0号)、《贵州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0〕141号)
9.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1)公益林补贴:国家财政承担100%,中央、省、州、县(市)分担比例为50%、30%、6%、14%。
(2)商品林补贴:国家财政承担85%,中央、省、州、县(市)分担比例为30%、30%、7.5%、17.5%,其余15%由林农承担。
政策依据:《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气象局、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州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金融办发〔2019〕2号)。
(六)商品林相关采伐政策
10.商品林采伐
(1)中、幼林抚育采伐(近年国有林场实施项目使用较多)
ⅰ幼龄林: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或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ⅱ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或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遭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抚育的蓄积强度低于20%,伐后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
(2)主伐年限放宽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可依经营方案确定。具体放宽幅度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全州国有林场正开展2021-202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可在编制中考虑采伐需求。
例: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限正常情况下分别为21、11年,若该林场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中森林采伐利用设计定为10年,同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放宽,则可在林龄10年时对其进行主伐利用。
政策依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黔林资源通〔2016〕395号)。
(七)国储林
11.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国家储备林40%以内贷款资金实施林下经济项目。
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
(八)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
12.林地审核审批
(1)长期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遵守林地分级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及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其他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小型建设项目只能使用Ⅳ级保护林地。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
(2)凡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条件和范围的建设项目,只能调整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等级。……
(3)……;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列为省人民政府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4)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或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等临时设施,相关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破坏土地、生态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林中空地,为开展林下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森林生态旅游和康养)修筑的非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木屋、移动房屋设施、森林(康养)步道,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修筑符合相关规划的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政策依据:《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