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好州内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大州、旅游大州、美丽黔东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鸟类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所有的野生鸟类。
第二条 猎捕、杀害野生鸟类或者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寄递、携带、展示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野生鸟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通告第二、三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或以鸟类等野生动物名义招揽生意的,都应当制止并向当地林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案,政法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理。
第六条 鼓励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控告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敦促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报警电话:110
黔东南州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