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2024年10月林业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来源: 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25 17:33


一、2024年重点林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

1.林业产业总产值567亿元。

2.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9%左右。

3.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8‰以内。

4.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2‰以内。

5.林下经济利用森林面积达743万亩,产值150亿元。

6.完成营造林43.99万亩

7.国储林项目建设:完成实施面积15万亩。

8.林业特色产业:完成特色林业产业新建面积14万亩(油茶14万亩),改造20.9万亩(油茶14.9万亩,竹6万亩);产量22.26万吨(竹子7万吨,竹笋1.62万吨,茶籽10.68万吨,茶油2.77万吨,花淑0.2万吨),产值44.77亿元(油茶38.82亿元,竹子11亿元,花椒0.95亿元)。

9.花卉产业、完成花卉产业7000亩(露地花卉7000亩)。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林业产值。截至目前,全州林业总产值达326.35亿元。

2.林下经济。截至目前,全州林下经济累计利用和经营林地面积达733.07万亩,占省林业局全年目标任务743万亩的98.66%,完成产值134.55亿元,占省林业局第三季度目标任务116亿元的116%。其中,林下种植115.91万亩、产值18.33亿元,林下养殖161.5万亩、产值33.81亿元,林产品采集加工388.87万亩、产值43.81亿元,森林景观利用66.78万亩、产值28.38亿元。

3.营造林。截至目前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营造林任务43.99万亩,完成率100%

4.国储林。截至目前,全州共完成国储林建设面积3万亩。

5.林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截至目前,完成油茶种植9.97万亩、改培12.26万亩,分别占省下达任务14万亩、14.9万亩的71.21%82.28%

6.花卉基地完成情况。累计建设完成7个,分别位于三穗县,锦屏县,凯里市,黄平县,榕江县等地,2024年计划在天柱、雷山完成建设2个,目前已完成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森林资源保护方面

1.林木采伐。1—10月全州完成林木采伐发证19023份,发证采伐林木总蓄积276.6万立方米,没有突破森林采伐限额。

2.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706起,使用林地面积678.15公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316.43万元。

3.野生动植物保护。“2024清风行动为抓手,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驱散斗鸟场所72个,查办案件52起,处罚33

4.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上级反馈绿盾2017-2022”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318个,目前已完成整改销号312个,整改销号率达98.1%。按时完成国家下发的48个涉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核查上报工作。加快推进㵲阳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丹寨龙泉山-岔河省级风景名胜区、贵州雷公山国家森林公园、黔东南苗岭国家地质公园等9个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5.疑似问题图斑核查。今年国家、省分三批次下发我州森林督查疑似变化图斑5019个。目前完成前两期3743个图斑的核实,形成案件30起,已查处完成16起,查结率53.33%

6.森林防火。坚持依法依规用火,强化火源管控,做到疏堵结合2024全州共依法审批农事用火8750起,排查森林火灾隐患2149起,发放整改通知书146份,整改火灾隐患2149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认真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工作,完成除治松树21.02万株、小班1077个、面积11.88万亩,完成率均达100%。全年累计加工利用疫木3.66万立方米。榕江、从江两个疫区县通过了省级质量评估,均获优秀等级。  

8.林长制工作。截至目前,州级林长已开展巡林28次,县级林长已开展巡林1139次。通过州县两级林长带着问题巡林,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409个。

(二)森林资源培育方面

1.营造林。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营造林任务43.99完成率100%。

2.双重工程建设截至目前,完成2023年黔东南州沅江源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与水源涵养项目退化林修复任务34.17万亩,封山育林任务6.8万亩,完成石漠化治理任务3万亩,年度任务完成率100%

3.树种结构调整。依托国储林、沅江源、油茶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树种结构调整40万亩。完成树种结构调整47.14万亩,已超额完成任务(其中:国储林完成3万亩、沅江源项目34.17万亩、油茶特色产业发展项目9.97万亩)。

4.林业种苗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完成育苗面积25649亩,培育苗木数量31584万株、培育草坪2000平方米。

5.义务植树全州通过春节上班第一天和3.12植树节等时段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截至目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人数达105万余人,完成义务植树576万余株。及时统筹做好2024年“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县(市)均已将项目方案录入贵州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

6.国储林项目。全州共完成国储林建设面积3万亩。

(三)林业产业发展方面

1.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截至目前,完成油茶新增种植9.97万亩,占年度任务14万亩的71.24%;完成改培12.26万亩,占年度任务14.9万亩的82.28%

2.林下经济发展。截至目前全州林下经济累计利用和经营林地面积达733.07万亩,占省林业局全年目标任务743万亩的98.66%,完成产值134.55亿元,占省林业局第三季度目标任务116亿元的116%。其中,林下种植115.91万亩、产值18.33亿元,林下养殖161.5万亩、产值33.81亿元,林产品采集加工388.87万亩、产值43.81亿元,森林景观利用66.78万亩、产值28.38亿元。

3.林业碳汇试点。一是督促指导各县(市)申报2024年林业碳汇试点工作,指导完成剑河县(CCER)林业碳汇项目试点推进方案的编制和推荐申报。二是督促指导剑河、台江、丹寨3县完成贵州林业碳票申报、评审,即将发放贵州林业碳票。三是完成黔东南州林业碳汇开发方案编制,正在按程序报送审定。

4.政策性森林保险。截至目前,本轮全州森林投保面积2967.88万亩,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06.4万亩、商品林投保面积1661.48万亩,公益林投保率100%,商品林愿保尽保。截至8月已完成理赔45起,其中冻灾13起、旱灾6起、火灾13起、虫灾12起、风灾1起。正在理赔19起,雪灾4起、冻灾1起、虫灾13起,火灾1起,已完成赔付410.80万元,其中人保财险375.38万元,平安财险23.47万元,大地财险11.96万元。未赔付57.41万元,其中人保财险3.57万元,太保财险53.84万元。未赔付原因为保险公司查勘员已到现场进行查勘,乡镇正在统计具体农户受灾数据。

5.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要求,林业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开展数据整合,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图、属、档一致。同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对于原林权登记属性数据内容缺失的,根据档案资料及时进行补录,对于登记信息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先核实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后,再补充完善。

三、相关林业政策简编

(一)六类保护地相关政策

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养殖)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具体来讲,自然保护地允许开展项目建设的区域内发展林下经济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能砍树破坏植被;二是不能污染环境;三是不能随便修筑设施;四是自然保护地内原居民可以开展生产生活需要的种养殖,不允许大规模商业化种养殖;五是各县在发展林下经济前一定要报当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1.通过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后,民生项目可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一般游憩区。

政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二)生态公益林相关政策

在公益林中开展林下经济,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2.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程序办理。

3.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4.积极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

5.除特殊保护地区外,允许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凡划入一般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园、茶园、药园、蚕场、竹园等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安全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竹、果、茶、药、蚕林地的比例以小流域为单位,控制在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5%以内,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政策依据: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2.《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4〕199号);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

(三)天然林

6.在不影响天然林保护修复、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的前提下进行。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政策依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四)退耕地

7.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鼓励利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基地。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

(五)林业产业发展政策

8.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贷款贴息(贴息3%)。对林产品、林副产品精深加工,花卉、绿化观赏苗木培育,林下种养殖等项目上年度存续的贷款给予贴息;

2)资金补助。林下经济项目重点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社区产业发展;花卉、绿化观赏苗木项目重点支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相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花卉苗木项目。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0号)、《贵州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0〕141号)

9.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1)公益林补贴:国家财政承担100%,中央、省、州、县(市)分担比例为50%、30%、6%、14%。

2)商品林补贴:国家财政承担85%,中央、省、州、县(市)分担比例为30%、30%、7.5%、17.5%,其余15%由林农承担。

政策依据:《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气象局、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州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金融办发〔2019〕2号)。

(六)商品林相关采伐政策

10.商品林采伐

1)中、幼林抚育采伐(近年国有林场实施项目使用较多)

幼龄林: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或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或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遭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抚育的蓄积强度不低于20%,伐后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

2)主伐年限放宽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可依经营方案确定。具体放宽幅度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全州国有林场正开展2021-202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可在编制中考虑采伐需求。

例: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限正常情况下分别为21、11年,若该林场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中森林采伐利用设计定为10年,同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放宽,则可在林龄10年时对其进行主伐利用。

政策依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黔林资源通〔2016〕395号)。

(七)国储林

11.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国家储备林40%以内贷款资金实施林下经济项目。

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

(八)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

12.林地审核审批

1)长期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遵守林地分级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及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其他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小型建设项目只能使用Ⅳ级保护林地。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

2)凡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条件和范围的建设项目,只能调整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等级。……

3)……;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列为省人民政府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4)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或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等临时设施,相关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破坏土地、生态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林中空地,为开展林下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森林生态旅游和康养)修筑的非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木屋、移动房屋设施、森林(康养)步道,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修筑符合相关规划的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政策依据:《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