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

来源: 局办 发布时间: 2023-01-18 14:10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黔东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承办科室在提请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审查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决策草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前,承办科室应当将有关决策草案和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递交决策草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拟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正稿(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一)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风险分析(起草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区对应做法(决策或制定依据);

(三)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提交公平性竞争审查情况

(七)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召开征求意见会,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未主动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分管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